关键词 刑事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虚假证明文件 出售“环评文件资质页” 主观故意 情节严重
根据原告(债权人)提供的手机录音内容证明,原告与被告(债务人)就双方借款清偿问题商谈时,曾向被告的手机拨打电话,即使接电话的人并非被告本人,但亦足以证明原告主张债权的事实,据此应认定案涉借款诉讼时效于此时中断并应从次日起重新起算,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
https://mp.weixin.qq.com/s/Gh29cmyUus0NLby8zdUEHw
案件审理过程中,一方当事人已经明确表示认可对方的陈述,但庭后却反悔并全盘否认,那么法官对于其先前的自认事实该如何认定呢?近日,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近期审理了一起案件。